据台湾《联合报》报道,台北陈姓女子搭蔡姓男性友人摩托车出车祸,左腿骨折,因蔡悉心照顾,两人成男女朋友;两人后来因故分手,陈女以车祸导致劳动力损失为由,提告求偿,台湾“最高法院”判决蔡应赔偿244万多元(新台币,下同)定谳。
法院审理时,蔡某表示委屈,他说当天深夜陈女拜托他骑车载送回家,陈女一路上一直讲话害他分心,以致他左转时没有注意到对向来车而发生车祸。
“她甚至住到我家。”蔡说车祸后,他为弥补过失,呵护照顾陈女,两人成了男女朋友,感情很好,陈女的电信公司缴费通知联络地址也登记在他家,家人很疼爱陈女,但两人终究因个性不合分手,陈女向他求偿却没告车祸时对撞的自小客车车主,让他很感慨。
法院依台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,认定车祸主因是蔡闯红灯,须付70%责任,对向自小客车车主负30%责任。陈女车祸时21岁,到65岁退休,减损的劳动力损失约300多万元,再加上精神慰抚金40万元,依70%计算,应赔陈女244万多元。
5年前某日凌晨2点多,蔡某骑摩托车载陈女行经台北市南京东路五段闯红灯左转,与对向陈姓男子驾驶的私家车相撞,陈女弹落地面,左踝、左侧股骨及左膝骨折,行动不便。陈女控告蔡过失伤害,后来撤告,陈女与自小客车车主和解而未提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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